完善监管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本源

来源: 悦文天下
2024-08-01 07: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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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实施细则》作为与《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大的变化,说明监管部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确保行业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合理适度提高了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这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这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在“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媒体吹风会上表示,《条例》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分别从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两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扩展性,为支付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

  严芳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同时,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以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制度,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

  “支付机构准入门槛提高或进一步刺激行业‘出清’。”王蓬博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净资产与支付机构长期的“偿债能力”相关,又和备付金直接挂钩,将有效提高支付机构安全性,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实施细则》还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时长的过渡期。据介绍,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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