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兼职,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 光明网
2024-08-09 22: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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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劳务关系纠纷中,在校大学生小果于2021年7月到一家网络公司担任兼职讲师,进行线下课程辅导,按小时收课时费用,双方未签订实习合同。当年9月30日,小果与公司签订实习工资确认协议,确认公司按照小果8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13135元、9月应得税后工资数额960元,当年10月31日前给付。若逾期,公司将支付工资金额5%的违约金,且小果有权停止正常工作,直至工资发放。

  然而,这家网络公司一直没有如期支付小果工资,小果因此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小果不服,起诉到法院。

  西城法院根据小果所从事工作性质及报酬发放模式,认为他与被告公司应为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经法官明示,小果同意将案由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他要求支付工资及违约金的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办案法官提示,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小果与被告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需要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在另一起纠纷中,在校大学生小王于2017年7月取得毕业证。当年2月13日,他到一家旅游公司面试,通过面试后当天入职,负责金融部旅游产品设计和销售。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小王月工资50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实际发放至当年9月。

  当年10月 ,小王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旅游公司不同意。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获得支持,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强调小王是在校学生,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

  西城法院审理认为,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这个案件中,小王虽然是在校大学生,但是以求职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他支付劳动报酬,所以双方关系并非实习或勤工助学,应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开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主审法官指出,实践中,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一种关系,到底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法院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的实习,大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相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福利待遇等问题,此时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助学,依据有关规定,不视为就业,即该种情形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虽然还未拿到毕业证,但已经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有明确的求职愿望,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获得相应固定的劳动报酬,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则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法官提示,不管是实习长见识、勤工俭学,还是毕业求职,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应重视保留入职及在职相关材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诚实守信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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