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 城市观察员
2024-08-09 23: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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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领域的6个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河北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福建省厦门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江苏省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山东省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近年因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被依法处罚的第三方机构名单进行梳理,发现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从瑞公司)在2023年分别被石家庄、邯郸、保定等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9次。经核查,从瑞公司的虚假报告均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出具,并且在2023年1月9日、6月16日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实施两次行政处罚后,又于7月6日出具虚假报告,8月16日被石家庄生态环境局再次行政处罚。

  经初步研判,从瑞公司违法行为符合“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追究情形。石家庄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及时会同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会商,对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进行交流座谈,为快速反应、精准打击提供支撑。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瑞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月26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立案侦办。6月8日,公安机关将5名涉案嫌疑人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启示意义】

  准确、真实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少数第三方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跨越法律红线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监测活动,屡查屡犯、不知悔改。本案中,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梳理行政处罚信息,盯住多次违法对象,深挖彻查问题线索,针对多地造假的情况,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谋划,固定违法犯罪证据,为办理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刑事案件提供了实战经验。

  二、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委托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信公司)开展的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时间和厂区监控视频显示时间不符,存在未实施采样、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随即调查取证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收到相关信息后,从全省范围摸排凯力信公司业务员数量、业务覆盖范围等情况,初步判断存在业务能力与业务量不匹配问题,遂将有关线索移交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开展专案查办。

  2024年3月27日,若干名执法人员、监测骨干和数据专家组建的专案组对凯力信公司突击检查,逐一核对、查验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及相关设备仪器。经查,凯力信公司存在修改实验室分析数据、使用虚假谱图、缩短采样时长、篡改采样原始记录、伪造时间等多种造假痕迹,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共向全省5个地市75家排污单位出具虚假监测报告205份,初步查到银行回执金额53万余元,初步判断符合“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刑事责任追究条件。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凯力信公司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至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公安机关当日即对该案件开展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正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帮助单位及时发现环境管理问题, 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少数第三方机构超出能力范围承揽业务,帮助企业实现“假达标”,严重损害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成效。本案中,福建省、市两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扩大调查范围,建立执法、监测、数据分析综合一体的“1+N”专班机制,从一份造假报告深挖查出数百份造假报告,打破传统、低效的取证模式,实现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由单点攻坚向多元作战的有效转变。

  三、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酒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委托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涵公司)按月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但现场调取中涵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和7月20日出具的两份监测报告中,使用了三张完全相同的现场采样图片,执法人员当即决定进一步查验监测当日排污单位生产情况。经查,2023年7月20日,中涵公司在该酒业有限公司未进行生产的情况下,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监测采样时间和排污单位负责人签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相关规定,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对中涵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3.1666万元,同时对中涵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9125万元。

  【启示意义】

  通过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伪造现场监测采样资料等方式掩盖现场采样事实,是不法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惯用伎俩”,严重干扰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日常执法活动。本案中,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细致核对监测报告、企业生产记录等方式,从看似正常的监测报告中查到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对第三方机构及其负责人实施“双罚”,倒逼第三方机构守法自律、规范发展,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启东市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转交举报线索,有群众反映启东市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疑似存在机动车尾气检测替检的情况。执法人员迅即通过江苏省环境监控机动车排气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核查,发现全通公司设有两条机动车尾气检测线,举报反映的大部分车辆确由该公司检验检测,引起执法人员高度警觉。执法人员进一步调取了全通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确定其日常开展检验检测的高峰时段,为第一时间固定违法证据,立即制定突击检查计划。

  经查,全通公司尾气检测线的检测取样管上装有一个三通阀并连接三根管路,一根管路连接至分析仪,一根管路连接尾气取样探头,还有一条管路延伸至检测车间的西侧墙外。机动车在无法通过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便将取样管的一端插入事先停放在检测车间西侧墙外尾气合格车辆的排气管内,随后 拧动三通阀,将合格车辆排放的尾气接入分析仪,以代替不合格机动车通过尾气检测。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9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对全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80元,罚款17.5万元。

  【启示意义】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保持快速增长,移动源排放污染日益凸显,部分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在检测中弄虚作假,成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打击重点。本案中,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按照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拓宽问题线索摸排渠道,充分挖掘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线索“金矿”,利用大数据、非现场监管手段开展核查,第一时间取证调查,严厉打击了机动车检测弄虚作假及不规范检测行为,让移动源“黑尾巴”无路可逃,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助力绿色健康发展。

  五、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由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在对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检查时,通过调阅检验线监控视频发现,2023年10月11日对一辆全时四驱汽油车进行双怠速法检测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但鑫城公司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引起了联合检查组的高度重视。通过调阅近1年的监控视频,又发现鑫城公司分别于2023年11月1日、11月29日、12月13日,在对3辆轻型柴油车检测时,采用了加载减速法检测,在出现目视可见黑烟的情况下,均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鑫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作为控制移动污染源的关键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加装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有利于促进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发展。本案中,济南市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齐抓共管合力,建立联动联处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增进部门间交流合作,为合力打击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实践。

  六、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上级交办问题线索核查发现,2020年8月,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噪声监测数据与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五金公司(以下简称某五金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数据完全相同。经查,中亚公司在编制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过程中,未组织开展现场监测,未出具噪声监测报告,在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章节直接抄袭某五金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内容,仅修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监测数据等其他内容完全一致。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亚公司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处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对某科技公司罚款50万元,负责人罚款5万元。同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中亚公司以及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分别予以失信记分,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黑名单。中亚公司及环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2023年4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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