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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磁力搜索天堂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数据服务功能

种子磁力搜索天堂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数据服务功能

2024-07-12 17:37:29 来源:种子磁力搜索天堂参与互动参与互动

  摘   要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重要的数据服务提供者,相关数据服务便利市场机构进行投资决策,助力管理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对提高市场透明度、提升市场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债券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服务类型丰富,覆盖对象全面,具有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特点。应进一步发挥金融基础设施的数据服务功能,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数据的产权保护,完善金融基础设施自身的数据治理体系,深入挖掘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动,促进市场发展。

  关键词

  金融基础设施 数据服务 数据价值

  金融基础设施是金融市场的“管道”和“枢纽”,是重要的金融数据生产者、使用者和服务者。金融基础设施数据蕴含较高的数据要素价值。在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的前提下,对数据进行有效治理和应用,积极开展数据市场服务,能够发挥提高市场透明度、提升市场效率、促进市场开放的重要作用,也有利于充分激发金融数据要素价值,助力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服务具有必要性

  其一,金融基础设施数据蕴含较高的数据要素价值。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业务的达成提供系统支持,数据量大、数据收集与生产频率高、覆盖面广、追溯时间长,集中存储于数据中心,结构化程度高,便于实现大规模灵活运用,对发现金融市场变化规律、分析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其二,金融基础设施数据是管理部门开展风险管理决策的重要抓手。债券领域内,特别是在债券直接持有模式下,中央登记结算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实际投资者的明细账户持有情况,能够查明债券自发行日起的持有链条、资产流向,能够为市场监测提供穿透、全面的信息,动态反映市场变化,及时发现市场异常动向,助力监管部门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

  其三,金融基础设施数据是市场机构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工具。金融基础设施一方面向市场及时、全面地披露基础信息;另一方面满足市场参与者需求,提供多样化数据服务,各类数据产品及价格指标体系构成市场资产定价、投资交易、风险管理的基础,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支持实体经济起到关键作用。

  金融基础设施数据服务的国际经验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以下简称“PFMI”)指出,金融基础设施应根据法规和行业预期满足参与者、有关管理部门和公众的信息需求,采用有效的流程和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及时提供准确的数据,足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并支持其他公共政策目标。1金融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服务是行业的国际惯例与准则。

  (一)面向市场的数据服务

  国际上各金融基础设施均将信息披露作为数据服务的基本内容。同时,披露的内容具有有限性,其范围和程度由金融基础设施在监管部门指导下自主决定。PFMI提出,“至少应向公众提供敞口头寸、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的汇总数据和分类汇总数据,如按交易对手、参照实体分类或产品货币分类汇总。”2美国证券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提供涉及政府债券、股票、货币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信用违约互换(CDS)等业务领域的基础数据查询服务。3日本证券托管中心(JASDEC)在其网站提供股票系统、短期公司债券系统、公司债券系统等月度统计数据。韩国证券托管公司(KSD)在其网站上披露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集合投资证券等资产的托管、清算、结算数据。

  除信息披露外,国际上各金融基础设施通过深入挖掘数据价值,面向市场有偿提供数据产品。如德意志交易所通过明讯(Clearstream)对国际证券结算指令进行汇总,生成债券流动性相关数据(Bond Liquidity Data),方便投资者衡量债券发行人流动性风险。欧清通过构建数据解决方案(Euroclear Information Solutions)提供不同的数据产品服务,涉及固定收益证券的流动性数据及公司行为数据。DTCC的数据产品涵盖公司行为数据、ETF投资组合数据、法律声明数据、流动性数据、证券主文件数据等板块。4

  (二)面向监管的数据服务

  PFMI指出金融基础设施应当采用有效的流程和办法,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使它们能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5国际上各金融基础设施均依据其国内法规面向监管提供数据支持。2012年欧盟发布《欧盟金融基础设施法规》(EMIR),建立交易报告制度,金融基础设施需定期向监管当局提供数据。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强化了金融基础设施数据报告义务。瑞士在2015年制定了世界首部《金融基础设施法》,其中规定金融基础设施记录和保持的数据应允许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瑞士国家银行等政府有关部门获得。

  监管机构提出数据报送要求,需与其监管权限相匹配。从国际经验来看,可参考欧盟《数据法案》对于企业向政府部门提供数据时的合规要求:一是数据请求的内容、范围和颗粒度符合透明和相称原则,请求目的和预期用途具体明确;二是公共机构应遵守用途限制,只能将数据用于其要求的目的,数据含有商业秘密时,予以保密。瑞士《金融基础设施法》第62条为不同监管机构设置了不同数据请求范围,如瑞士央行和金融监管局可获得与交易有关的数据,瑞士收购委员会可获得与收购有关的数据,竞争委员会可获得竞争领域相关数据。

  我国债券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数据服务功能

  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积极开展数据服务,与国际实践相比,以中央结算公司为代表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贯彻并深化国际准则要求,相关数据服务实践在同类型金融基础设施中具备优势地位。服务类型及内容丰富,涵盖基础服务、价格指标体系及各类定制产品服务。覆盖对象全面,包括市场机构、监管机构和系统参与者。大量数据服务具有深加工、高附加值的特点,技术含量高。

  (一)面向市场提供多种类型的数据服务

  中央登记结算机构面向市场提供数据服务,分为信息披露服务和定制化服务。前者是指依据法律或监管要求,对于应当公开的登记、托管、结算数据和用户的信息进行披露,面向全体市场成员公开,此类服务应遵循有限性原则,具体内容在监管部门指导下,由金融基础设施决定。后者是指在合同约定情形下,金融基础设施满足特定主体需求提供的数据服务,此类服务应遵循可持续原则和公平原则,定价合理,既满足金融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又符合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同时金融基础设施不得对市场成员实施差别待遇。

  中央结算公司多年来忠实履行数据市场服务义务,得到市场认可。第一,通过发行、托管、结算信息的公开披露,不断提升我国债券市场的透明度。中国债券信息网以发行、流通、托管、付息兑付为线索,发布统计数据(统计月报、专项统计、结算日报)与结算行情等信息,展示债券全生命周期信息,并提供便捷的数据查询服务。第二,不断挖掘数据价值,通过丰富的数据产品为用户提供及时、直观、全面的数据解读。构建多维度的中债数据统计产品,涵盖中债收益率曲线、中债估值、中债指数、中债风险与合规产品、中债参考数据、中债行情数据;提供个性化的中债数据增值服务,包括各类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中债SPPI)及预期信用损失(中债ECL)服务,面向投资人和发行人推出“我的统计”。第三,通过数据管理平台、工具与系统融合,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的数据解决方案。研发中债Dr. Quant平台,实现数据的可视化、应用工具的场景化、互动渠道的多样化;推进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在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增强企业债券信息披露能力,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信息查阅的便利性;基于国债计量模型,探索其在地方债管理方面的应用场景和应用方式,为重点发行人制定发行策略提供参考。建设绿色债券信息平台,运行国内外首个绿色债券环境效益数据库,为绿色投融资提供数据支持,助力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二)面向监管深入开展数据支持

  金融基础设施履行监管支持义务主要包含三种情形:一是向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报送业务统计信息。二是在日常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三是根据公检法等机关履职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配合查询和取证。

  中央结算公司履行监管数据支持义务,依托中央确权、一级托管体系和全额实时结算系统,具有高频度、穿透性、定制化特征,处于国际领先水平。支持向监管部门提供日报乃至日间实时级别的高频度、穿透式数据。探索债券市场违约率统计,精准刻画信用债市场的发展状况,同时为开展信用债投资的准确性和风险资产定价提供重要参考。构建风险监测系统和模型,主动对各类风险进行识别、预警、发现、化解和科学防范,向主管部门提供各类市场分析报告,发挥一线市场监测职能,助力筑牢风险防线。

  (三)面向用户保障其对数据的相关权利

  金融基础设施数据产生于用户的业务活动,金融基础设施应履行保密义务,除公开披露的数据外,不得对外披露用户信息及业务数据,保障客户信息及交易活动的保密和安全。保障用户的知情同意权,在业务协议中明确告知用户数据收集和使用的事实。同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用户的数据访问权、使用权、复制权、转移权、修正权、异议权。

  中央结算 公司采用充分的技术手段保障客户信息及交易活动的保密与安全。数据使用严格遵循脱敏程序,数据中心主站点与备用站点采用数据异步镜像确保数据备份,不断发展隐私计算技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数据分析计算。同时,中央结算公司与发行人、投资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障用户的各项权利。

  提升金融基础设施服务功能的建议

  金融基础设施数据服务功能的提升既有赖于制度的完善,也有赖于金融基础设施自身的探索实践,数据的流通和共享更是能为数据创造新的价值。

  (一)加强对金融基础设施数据的产权保护

  明确的产权划分是金融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服务的基础。建议完善金融基础设施数据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判例和国际先进经验,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对其合法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享有产权并进行依法保护。针对数据主体明确、能够清晰界定权属关系的数据类型,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通过所有权制度进行规范。对于难以明确界分权属关系的数据类型,建议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贯彻数据三权理论,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对系统收集的数据享有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未经金融基础设施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访问、获取、使用、发布相关数据。

  (二)不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的数据治理体系

  数据治理是数据应用与服务的前提。金融基础设施应不断完善自身的数据治理体系。一是切实保障数据安全,通过设置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能力。二是注重数据治理标准建设,建立覆盖基础数据、数据加工、数据服务等多层次的数据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标准化数据服务流程,以数据标准规范数据治理活动。三是提升数据技术支撑能力,加大投入推进技术平台更新迭代,发挥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主流技术能力,构建安全可靠的金融网络、数据中心、算力体系、技防体系。

  (三)深入挖掘金融基础设施数据的资源价值

  金融基础设施增加对市场的数据服务供给,可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市场整体数据使用成本,形成规模效应。一是建议金融基础设施持续发挥数据富集优势,扎实履行一线监测职能、监管支持职能和风险监测职能。建立由风险指标体系和预警模型等组成的一线监测制度,进行日常监测并定期公布统计信息。推进价格指标体系建设,发展债券担保品管理服务,为金融市场打造“风险阀门”。二是建议发挥金融基础设施数字引领作用。基于金融基础设施中立地位,在数字化转型、金融科技应用、第三方价格指标方面持续发挥引领作用。三是建议进一步丰富金融基础设施数据产品。根据市场差异化的信息需求,为市场成员提供更加多维度和个性化的统计数据和增值服务,规范数据产品的授权使用,秉持可持续发展理念,结合市场成员的承受能力和市场整体发展水平合理定价。

  (四)推动金融基础设施数据合规高效流动

  实现数据要素的合规高效流动,需要形成规范、安全的数据流通规则,以及构筑合理的治理监管体系。一是规范数据流通路径,对用户、市场和监管机构等不同场景的数据流动,建议金融基础设施以业务规则或协议的方式明确数据接收方的权利、义务,积极推动行业标准数据合同构建。二是有序推动数据跨境流动,建议尽快推出金融行业重要数据目录,规范数据出境行为。三是推动数据标准的交流共享,建议加强境内金融基础设施数据标准的统一和国际推广,如加强推广中央结算公司在曲线编制和估值方面形成的科学标准、中债环境效益指标体系等绿色标准,进一步提高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本文是“中债概念三期”课题的专题文章)

  注:

  1.参见PFMI,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技术委员会编,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版,第129—130页。

  2.见PFMI第24条注释2。

  3.DTCC数据服务的8个板块包括:(1)通过CDS 数据集(CDS Kinetics)提供信用违约互换数据服务;(2)基于DTC托管数据,公布各类型证券的日终头寸;(3)根据DTCC子公司NSCC数据,建立股票数据集(Equity Kinetics),公布股票交易相关数据;(4)通过ETF数据集(ETF Kinetics)提供ETF 活动的一级、二级市场数据;(5)通过交易账簿基本评审服务(FRTB)为银行提供交易数据,以确保用户银行符合巴塞尔协议规定;(6)通过货币市场数据集提供商业票据和机构存款二级结算交易的匿名数据;(7)通过国债数据集提供回购交易活动的每日数据,提高美国国债回购市场的透明度;(8)建立场外交易市场(OTC)直联系统,为投资者和数据服务商提供数据交付方案。

  4.其数据产品名称原文为CA 20022 Service、CA Web Service、ETF Portfolio Data Service、Legal Notice System (LENS) Data、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Service 、Security Master File Data.

  5.见PFMI第24条要点2。

  参考文献

  [1]郭雳,尚博文. 数字经济时代的数据要素流通——以产权“结构性分置”为视角的分析[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3(4).

  [2]何长玉,王伟. 数据要素市场化的理论阐释[J]. 当代经济研究,2021(4).

  [3]姜伟,龙卫球. 数字法学原理[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

  [4]王利明. 论数据来源者权利[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23(9).

  [5]张欣,唐洁珑. 金融科技助力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体系建设[J]. 债券,2022(3). DOI: 10.3969/j.issn.2095-3585.2022.03.013.

  [6]张阳. 金融交易数据的监管应用——以交易报告库为中心[J]. 财经法学,2022(3).

  [8]中央结算公司数据产权研究课题组. 金融基础设施数据产权研究[J].债券,2023(9). DOI: 10.3969/j.issn.2095-3585.2023.09.006.

  ◇ 本文原载《债券》2024年6月刊

  ◇ 作者:中央结算公司中债研发中心 杜泽夏 高奇

  ◇ 编辑:廖雯雯

责任编辑:赵思远

【编辑:文真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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